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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隆镇人民政府,县府直属各单位:
根据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公租房准入条件的通知》(建办保函【2016】581号)和龙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《关于印发龙川县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》(龙府办【2012】60号)等文件精神,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,经县政府同意,现将2017年我县老隆镇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相关标准公布如下:
一、收入线标准
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线标准按照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744.8元的70%( 13821元)确定。
二、住房困难标准:
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低于15平方米。
三、财产困难标准:
1、家庭成员无工商注册登记或有工商注册登记但上年度纳税营业额15万元以下(不含15万元)。
2、家庭成员无机动车辆(含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,摩托车和特定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辆除外,同下)或仅有一辆机动车且价值在5万元(不含5万元,以购买时发票金额为准)以下。
龙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